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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以行賄罪,一審判處夏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此外,民警唐某亦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 通緝犯花錢鏟事被抓 出獄後要求經二手設備收購辦人退錢
39歲的女子夏某原系北京一傢公司的董事長。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下旬,在北京市朝陽區“蘋果社區”夏某的公司內,夏某接受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網上通緝”的犯罪嫌疑人翟某的委托,向時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的唐某(已判決)提出請托,由唐某幫助翟某辦理“撤銷網上追逃”或取保候審事項的事宜。
翟某在證言中稱,2008年8月其與另外兩個人涉嫌敲詐勒索老鄉,之後那兩個人被抓,翟某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逃犯。2011年6月,公安機關開始“清網行動”,並找瞭我的傢人,但翟某並沒有去自首,而是開始四處找關系,希望有人能幫他把“網逃”的事情撤瞭。
當年10月初,翟某通過朋友蔡某認識瞭叫夏某,說可以幫其鏟平此事。在蔡某的安排下,翟某和夏某在朝陽區“蘋果社區”的夏某公司見面,夏某要60萬元,翟某遂準備瞭一張60萬元的支票。不過夏某表示她托的人不要支票隻要現金,於是翟某先湊瞭20萬,讓夏某開始辦事兒,他繼續回去湊其他的錢。
沒承想不久後翟某就被抓,之後被法院判瞭二年。2013年11月翟某刑滿出獄,找蔡某索要20萬元,蔡某讓其找夏某。由於一直聯系不上夏某,翟某便派人去“蘋果社區”找夏某,後來夏某報警,翟某則到派出所把相關情況都說瞭,朝陽經偵對此立案。之後夏某取保候審,找到翟某要求將其口供中的20萬元改成是工程款,翟某拒絕。後來翟某賬戶上收到瞭4筆5萬共計20萬。翟某表示,夏某向其說明是找誰辦事的。
民警收錢幫忙鏟事 獲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夏某托辦事的人是民警唐某。據唐某供述,因其女友跟夏某是朋友,雙方於2006年時在聚會上相識。2011年下半年,公安部搞“清網行動”,夏某給其打電話稱一個朋友被通緝,要求其幫忙讓朋友別入看守所。唐某拿到翟某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後,在公安網上查詢,確認瞭該人是因為一個經濟案件被石景山分局網上通緝的。
2011年10月,夏某交給唐某20萬元,讓其幫助翟某辦理取保候審。唐某對此無能為力,但是2011年公安部正好有大清網行動,對自首的在逃犯有政策可以取保候審,於是唐某考慮先讓翟某自首,之後按照政策給其取保候審。誰知道在2011年11月份,翟某被抓瞭。於是唐某準備把20萬退給夏某,而夏某表示唐某可留下10萬作為辛苦費。
唐某表示,其拿瞭夏某20萬元之後,就給以前的西城刑警同事支某打電話,把通緝犯翟某想要取保候審的事情告訴瞭支某。支某表示可以辦理,唐某便將這20萬給瞭支某。而在獲悉翟某已經被抓後,唐某找到支某,對方表示可以把錢退回去,但當時已經花瞭兩三萬元請客吃飯瞭。最後,支某將剩下的17萬元給瞭唐某,而唐某將其中10萬元退給夏某之後,將剩下的錢揣入自己腰包。據悉,2016年8月29日,民警唐某因受賄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20萬元。
朋友與人發生糾紛 女子“慷慨”當起中間人台中中古餐飲設備
女董事長夏某供述稱,2011年7月左右,其朋友蔡某表示,翟某因與人搶業務而發生糾紛,需要找人幫忙。夏某想到瞭身為公安局刑警的唐某,便打電話給唐某,稱有朋友與人發生糾紛,擔心後果比較嚴重,想瞭解一下具體情況。
民警唐某收到翟某發的信息後,給夏某打電話稱事情非常嚴重,不處理翟某可能會被抓進去坐牢,處理肯定要找人花錢。夏某即把唐某的原話轉達給蔡某,蔡某稱翟某想辦這事,讓其再問問唐某要怎麼辦、要多少錢,唐某表示需要好幾十萬。隨後,翟某和蔡某以及其他幾人一起來到夏某位於雙井蘋果社區的公司,進行瞭面談。
數日後,夏某收到一張支票,金額為60萬元。蔡某告訴唐某,這是一張空頭支票,上面沒有抬頭和日期,隻是給辦事的人做個保證,讓對方相信其肯定是花錢要辦事的。之後,唐某給夏某打電話稱辦事需要打點關系,請客吃飯。夏某將這些話轉告瞭蔡某,幾天後翟某交給夏某20萬人民幣現金,讓其轉交給辦事的人,夏某遂把20萬元給瞭唐某。半個月後,夏某接到蔡某的消息,說翟某被抓瞭還要判刑,之後雙方很長時間沒聯系。
不過,兩三年後,翟某的老婆給夏某打電話,說她欠翟某20萬元。唐某向蔡某詢問如何處理,蔡某表示不用理會。隨後夏某又跟唐某說瞭此事,唐某表示他該做的都做瞭,不退錢。後來翟某老婆帶人到夏某公司鬧事,夏某便給唐某打電話讓他處理。之後唐某約夏某見面,還給她10萬元,讓她交給翟某傢屬希望瞭結此事。
拿到錢後,夏某給蔡某打電話讓把大傢聚到一起,想把事說清楚。不過沒過多久,翟某就報案說夏某行賄。夏某被朝陽公安立案後采取取保候審,共分4筆、每筆5萬元把20萬元退給瞭翟某。後來唐某也被立案,取保後,給瞭夏某10萬現金,說是另外10萬元。
夏某表示,翟某被抓後,唐某說要想撈出來隻能取保候審,還需要40萬元。之後夏某通過蔡某將這一要求轉述給翟某傢屬,但翟某老婆不同意,所以事情就僵住瞭。而當夏某詢問唐某是否可以將錢退還,唐某表示是對方毀約中古設備買賣所以不退錢。
夏某強調,自己在這個過程中隻是想幫蔡某,隻是轉交、幫忙,沒有好處。
判決 具自首情節且系初犯 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夏某明知唐某身為國傢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傢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瞭刑法,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關於夏某辯護人提出的夏某是在翟某與唐某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不關心事情進展,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也不歸屬被告人,其行為應為介紹賄賂罪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行為人主觀上對利益的追求不是本質問題。
在行為人沒有獲得利益的情況下,首先應當考慮的是法益受侵害的事實。此外,就行賄罪而言,“謀取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行為人為自己謀取而行賄也包括行為人為他人謀取而行賄。因此,夏某是否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綜合本案證據能夠認定夏某明知唐某系在職人民警察,屬於國傢工作人員,而請托唐某辦理翟某“撤銷網上追逃”或取保候審一事,並給予唐某20萬元的事實。由此可見,夏某為翟某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目的明確。
另,本案中翟某不知道自己是向何人行賄,自始至終不認識唐某,翟某本人並沒有就請托事項、行賄款項的交付等與受賄人唐某進行溝通,具體的行受賄行為發生在受賄人唐某與夏某之間。綜上,夏某主觀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客觀上實施瞭行賄行為,其行為性質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應以行賄罪論,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夏某具有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夏某曾因該行為涉嫌犯行賄罪而被立案調查,後被決定不起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表明瞭一個刑事程序的終結。2016年檢察機關再次啟動刑事程序對夏某的行為是否涉嫌犯行賄罪立案調查,夏某經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以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但辯護人提出的對夏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綜合考量夏某請托的事項及行賄的數額,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沒有事實依據,故法院對該點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於夏某具有自首情節,此次系初犯,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綜上,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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