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模版共享單車該如何審慎監管
共享單車已走進很多城市的大街小巷,它們在解決城市出行“最後一公裡”難題的同時,也引發瞭一些新問題。共享單車是新鮮事物,其管理和規范尚無經驗可循,對其應秉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筆者認為,管理部門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對共享單車發展做出科學引導,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一,行政立法方面,管理部門要針對共享單車的特點,因地制宜地制定騎行安全的管理規范。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對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共享單車作為互聯網租賃性質的非機動車,其騎行規范和法律責任具有特殊性,現有立法對其規制存在失靈現象。對此,國內個別城市已啟動相關立法程序,提高執法依據的法律位階,從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這方面立法須解決好相關部門職能的統籌安排,明確各部門的權限分工,實現騎行安全的綜合治理。

第二,行業規范方面,管理部門要牽頭組織或鼓勵自行車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共享單車的國傢和行業標準。目前,共享單車雖種類繁多,但並未形成統一的國傢、行業標準。筆者認為,制定行業標準重在解決兩大問題:一是共享單車的性能標準問題,即確保車輛硬件設施具備安全性能的特征。這樣,專業檢測機構才能依據標準出具檢驗合格報告。二是共享單車的服務質量標準問題,投入使用的共享單車發生故障時應能及時整修,安排專人回收、維修故障車輛,避免資源浪費,提升用戶體驗。

第三,責任規范和賠償標準方面,共享單車對第三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在找不到騎行人或騎行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共享單車企業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值得研究。參照《侵權責任法》關於機動車的相關規定,共享單車企業與用戶之間實際上形成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關系,當單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屬於騎行人一方責任的,自然由騎行人承擔責任。但如果企業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比如,單車自身安全性能存在瑕疵,對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用車等情形,則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引導共享單車安全騎行,管理部門還必須在台中二手設備買賣執法方面下功夫。

首先,應當加強對共享單車投放量的動態監控。企業在投放單車之前,必須向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投放數量,由政府根據轄區慢行中古設備買賣交通的停車空間、人口數量等因素進行大數據分析,確定投放車輛的規模。

其次,應當加強對共享單車企業格式合同的監管,尤其是免責條款的審查與備案。管理部門要審查格式合同是否存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抵觸的規定,時機成熟可實現統一合同文本,明確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

再次,交通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和企業建立信息對接機制,加強對違法騎行、違規停放的管理。由於共享單車的所有權屬於企業,用戶在騎行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企圖“金蟬脫殼”,交警無法通過扣車輛、貼罰單等方式執法。隻有建立相關信息對接機制,交警才能從企業處獲取違法者信息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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